各有关护理服务机构:
为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21号)、承德市医疗保障局、承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承德市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承医保字[2021]50号),现就申报市本级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随时可以递交申报材料,经办机构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次评估纳入工作。
二、申报地点:承德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结算中心(双桥区中兴路134号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结算中心,电话:0314-5989031)
三、申报条件
(一)定点护理服务机构
(1)依法设立,证照齐全,独立设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人员具备相应资质,有稳定的执业场所,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2)遵守法律法规规定,近1年内(不足1年的自营业以来)未因医疗服务、养老服务等行为受到相关行政处罚;
(3)具备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能力,配备长期照护师和养老护理员、医疗护理员或者由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且人员类型、数量与服务能力、服务范围相匹配;
(4)医疗机构应设置与医疗区域相对独立的护理服务区域和专门医护人员,护理床位不少于15张;养老服务机构、护理院的建筑面积应不少于600平米,单独设立失能人员护理区,护理床位不少于15张,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米;具备医疗资质的医师和护士(师)各不少于2人,长期护理病区或病房内的护理人员与护理床位配比不低于1:3.5;长期护理服务能力在100(含)人以上的,应当成立长护管理内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5)定点服务机构设置护理床位的,具备10年治疗护理记录及相关文件档案保存条件,配备必要的医疗护理用具及设备,有物品和环境的消毒和灭菌设备,有洗澡设施;
(6)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
(7)与护理服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
(8)配备专(兼)职长护管理人员,熟悉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及要求;
(9)具有与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相适应的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内控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10)具备使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与医保信息平台长期护理保险功能模块按接口标准进行对接等条件;
(11)与长护服务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符合政策规定;
(12)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3)申请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长护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卫生健康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居家定点护理服务机构
(1)依法设立,证照齐全,独立设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人员具备相应资质,有稳定的执业场所,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2)遵守法律法规规定,近1年内(不足1年的自营业以来)未因养老服务等行为受到相关行政处罚;
(3)具备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能力,配备长期照护师和养老护理员、医疗护理员或者由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且人员类型、数量与服务能力、服务范围相匹配;
(4)提供居家护理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企业,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米;长期照护师等护理服务人员不少于4人;具备医疗资质的医护人员不少于2人,治疗、处置、消毒等活动区域相对分离;具备必要的通讯和护理保险监控系统支持条件;
(5)应具备5年治疗护理记录及相关文件档案保存条件,配备必要的医疗护理用具及设备,有物品和环境的消毒和灭菌设备;
(6)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
(7)与护理服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
(8)配备专(兼)职长护管理人员,熟悉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及要求;
(9)具有与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相适应的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内控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10)具备使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与医保信息平台长期护理保险功能模块按接口标准进行对接等条件;
(11)与长护服务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符合政策规定;
(12)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3)自愿接受医疗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申报材料
(一)定点护理服务机构
(1)申请书:主要包括护理服务机构简介,护理服务能力说明,申请承诺等(附件1);
(2)《承德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申请表》(附件2)、《医护人员信息表》(附件3)、《工作人员信息表》(附件4)、《设施设备信息表》(附件5)、《护理服务机构服务收费标准情况表》(附件6)、《护理服务机构收费项目及价目表》(附件7);
(3)属于医疗机构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限公立医疗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已实行“三证合一”的除外)、《营业执照》(限民营医疗机构)的正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4)属于养老服务机构的,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民政部门出具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5)营业场所使用面积、硬件设施情况说明,现有工作人员及有资质人员名单及说明;医护人员名单、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护理人员岗前培训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能够按要求建立长护险管理机构和配备管理人员,具备使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与医保信息平台长期护理保险功能模块按接口标准进行对接等条件,包括性能指标符合要求的电脑、操作系统、打印机、网络设备、读卡器等,以及安全顺畅的网络线路;
(7)机构所处地理方位图(以机构为中心点A4纸全幅打印,比例尺为1:20米);营业场使用证明(提供房产证或3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营业场所平面图(注明布局尺寸,单位为厘米);
(8)提供健全的护理服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档案管理制度材料、护理服务设备清单等;
(9)提供设立长期护理服务专区、病区(病房)的相关材料及护理床位张数相关资料;
(10)工作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需附参保职工名单(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参保险种、参保时段等);
(11)申请单位的银行征信系统证明,法人及负责人的个人银行征信系统证明;
(12)医疗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居家定点护理服务机构
(1)申请书:主要包括护理服务机构简介,护理服务能力说明,申请承诺等(附件1);
(2)《承德市长期护理保险居家定点服务机构申请表》(附件2)、《医护人员信息表》(附件3)、《工作人员信息表》(附件4)、《设施设备信息表》(附件5)、《护理服务机构服务收费标准情况表》(附件6)、《护理服务机构收费项目及价目表》(附件7);
(3)提供《营业执照》的正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营业场所使用面积、硬件设施情况说明,现有工作人员及有资质人员名单及说明;主管护师或以上职称名单、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护理人员岗前培训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能够按要求建立长护险管理机构和配备管理人员,(6)能够按要求建立长护险管理机构和配备管理人员,具备使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与医保信息平台长期护理保险功能模块按接口标准进行对接等条件,包括性能指标符合要求的电脑、操作系统、打印机、网络设备、读卡器等,以及安全顺畅的网络线路;
(5)机构所处地理方位图(以机构为中心点A4纸全幅打印,比例尺为1:20米);服务场所使用证明(提供房产证或3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营业场所平面图(注明布局尺寸,单位为厘米);
(6)提供健全的护理服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材料、护理服务设备清单等;
(7)工作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及购买商业保险公司“护理人员责任险”证明,需附参保职工名单(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参保险种、参保时段等);
(8)申请单位的银行征信系统证明,法人及负责人的个人银行征信系统证明。
(9)医疗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工作程序
(一)医保经办机构受理护理服务机构申请,对申请材料初审。
(二)医保经办机构在材料初审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考察核实。
(三)医保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四)医保经办机构根据专家评估的护理服务机构得分情况,结合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机构设置规划、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等情况,确定需要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在市医疗保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医保经办机构与护理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六、注意事项
(一)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申报材料(原件除外)采用A4纸装订成册(首页为标题,次页为目录,其他按要求顺序装订,每页注明页码、右下角加盖公章),一式五份,供专家评估使用。
(二)市本级确定新增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专家评估综合得分不能低于80分。
(三)审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医保经办机构将审核结果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审核合格的,将其纳入拟签订协议的长护服务机构名单对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告知其理由,并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整改的可以申请再次组织审核,审核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定点管理申请。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受到相关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处理),但未完全履行处罚(处理)责任;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管理,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
(三)因违法违规或者严重违反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3年,或者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东设立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
(五)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被列为严重失信名单;
(六)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因严重违法违规造成长期护理保险基金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被禁止从事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管理活动不满5年;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