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手术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承德市医疗保障局2024-08-15 10:34浏览次数:

关于核定手术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通知》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机构收费行为,体现我省手术治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水平,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了《关于核定手术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冀医保函〔2024〕77号)。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及依据

按照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要求,对我省现行手术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核定。

二、核定内容

(一)本次调整主要是对手术治疗类省级、市级政府指导价格基础上浮15%的部分纳入手术主项目价格标准,作为新的政府指导价格。本次调整项目共涉及1474个。对于3301-麻醉类、3317-手术辅助操作类、330609-口腔种植手术类、项目说明中加收项、监测类及手术治疗类处于全国高位的项目价格,本次不作调整,直接作为新的政府指导价。本次新核定的政府指导价格标准,各医疗机构不得上浮,向下浮动幅度不限。

(二)修订手术治疗类说明

1.本次将原说明中的“本手术价格为各级医院执行的基准价,各医院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15%的幅度内向上浮动,向下浮动幅度不限。麻醉、手术价格囊括手术过程中的各种设备费、材料消耗费、处置费和技术劳务的所有费用,另有说明的项目除外”修订为“本次核定价格标准为政府指导价格,各医疗机构不得上浮,向下浮动幅度不限。麻醉、手术价格囊括手术过程中的各种设备费、材料消耗费、处置费和技术劳务的所有费用,另有说明的项目除外”。

2.本次将原说明中的“手术中所需的常规器械和低值医用消耗品(如一次性无菌巾、消毒药品、冲洗盐水、一般缝线、敷料、一次性口罩、帽子和手术衣裤、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手套、各种一次性手术包、器械包、麻醉包、接生包等)在定价时已列入手术成本因素中考虑,均不另行计价”修订为“手术中所需的常规器械和低值医用消耗品(一次性物品,如手术巾、治疗巾、消毒药品、冲洗液、棉花、纱布、普通缝线、普通敷料、口罩、帽子、鞋套、袜套、手术衣裤、压舌板、滑石粉、普通注射器、手套、绷带、床垫、护垫、衬垫、手术包、器械包、麻醉包、接生包等)在定价时已列入手术成本因素中考虑,均不另行计价”。

3.本次修订将“冀医保函〔2023〕121号”文件中的内容并入了说明“(1)经同一切口进行的两种不同疾病的手术,其中另一手术按指导价格50%收;(2)经两个切口的两种不同疾病手术,按手术标准分别计价;(3)同一手术项目中两个以上切口的手术,按指导价格加收50%;(4)双侧器官同时实行的手术,按相应单侧手术指导价格加收50%。以上四种情况,麻醉费不再另外加收”。

4.本次将原说明中“如病情需要再次手术,应在该项目指导价格基础上加收20%”修订为“同一住院期间,如病情需要再次手术,应按该项目指导价格20%收”。

5.本次将原说明中“显微镜使用费120元∕例。33类凡已含显微镜项目除外”删除。

6.本次将原说明中“在具有层流洁净功能手术室操作的手术项目,经省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可在指导价格的基础上上浮25%”删除。

7.本次将原说明中“中医传统手术项目如肛肠、中医骨伤,需在中医相应的诊疗项目中查找,不在此重复列项”删除。

8.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策仍按照“冀医保字〔2023〕1号”文件执行。

9.使用手术机械臂辅助操作系统辅助操作收费政策仍按照“冀医保函〔2024〕10号”文件执行。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5日起执行。


承德市医疗保障局 承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核定手术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