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局,高新区人力资源部,市本级医保经办机构、市本级定点医疗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生育支持政策措施,按照《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发布关于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冀医保字〔2024〕18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经研究决定,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金支付范围
将“取卵术”等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见附件),按照乙类管理,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确定为10%。同时,“宫腔镜辅助操作”“腹腔镜辅助操作”用于取卵术时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二、基金支付政策
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时,不设基金起付标准,城乡居民报销比例50%,不占用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额度,计入参保人员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医保基金支付“取卵术”等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时,限门诊使用,且每人每项目终身不超过3次。
三、工作要求
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卫生健康部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及本文件规定的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说明和限定支付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提供辅助生殖服务,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医疗服务项目内容,不得自行调整医疗服务项目的限定支付范围和甲乙分类。市医保信息中心要根据文件要求做好医保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工作,确保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及时结算。各县(市、区)医保部门、市本级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
本通知自7月10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
承德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7月7日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