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局,高新区人力资源部,市医保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市本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关定点民营医疗机构:
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及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实施工作的通知》(冀医保函〔2025〕22号)中有关规定,为做好中选结果在我市落地实施,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购品种
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的人工耳蜗类及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品种(详见附件)。
二、采购主体
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作为采购主体,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定点协议管理要求参照执行。
三、执行时间和采购周期
2025年3月1日起,全市执行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2025年5月1日,全市执行国家组织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各医疗机构通过河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采购。本次人工耳蜗类及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采购周期为3年,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
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每年应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采购量的确定
采购主体采购量按照《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及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H-HD2024-2)》中相关规则确定。医疗机构应严格履行合同要约,按要求完成各年度协议采购量。原则上采购周期内总采购量应为首年协议采购量的3倍,医疗机构无需重新报量,每年度协议采购量不低于前一年整体实际使用量的90%,不低于同中选企业上年协议采购量。
首年未填报采购需求的医疗机构如新增采购需求,须签订采购协议;如医疗机构因特殊原因下调采购量的,须提交书面说明材料及需调整的采购量,市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审核同意后调整并公示医院提交的说明。采购协议签约至采购周期结束,同时在协议中明确每年采购量等相关内容。
五、确定配送企业签订协议
中选生产企业在每个统筹区原则上可选择不超过3家配送企业。如确有需要,可向市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申请增加配送企业数。中选企业作为保障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选择配送能力强、规模大、覆盖率高、信誉好的配送企业,确保配送效率和服务质量。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2025年2月21日起,采购主体、中选企业、中选生产企业自主选定的配送企业,通过河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签订三方电子购销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2025年4月21日起,采购主体、中选企业、中选生产企业自主选定的配送企业,通过河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签订三方电子购销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六、配套政策措施
(一)医用耗材管理目录政策
《河北省另收费用一次性物品管理目录》目录名称新增人工耳蜗,医疗机构严格按照说明书的适用范围或经医疗器械主管部门批准的注册备案的适用范围进行使用。医疗服务项目内涵中明确写明已含的医用耗材不得另行收费。
(二)关于中选产品采购和使用
采购周期内,采购和使用本次人工耳蜗类及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时,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与中选企业结算,按中选价格向患者收费。医疗机构使用非专用的工具费用,按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配套工具产生的清洗消毒相关费用,按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
(三)医保支付等配套政策
医保支付标准、预付金、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等配套政策措施,按照承德市医保局等7部门印发的《关于开展河北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实施方案》(承医保发〔2021〕8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四)规范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行为
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协议采购量完成后,应从临床合理使用出发,优先采购质优价宜的中选产品。医疗机构要加强采购和库存管理能力建设,提升信息传递和采购运转效率,实现院内医用耗材备货、使用、盘货、补货等环节精细化管理,为临床使用做好服务。对企业供应不足、配送不及时、选择性配送、约定采购量完成后不配送等情况及时向市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反馈。
(五)关于监测和督导
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提升对集采执行情况的信息化监测能力。动态监测每个采购品种、每家医疗机构的采购进度、采购量占比情况,对中选药品和耗材采购进度低于序时进度、非中选药品和耗材采购量占同品种药品耗材总采购量比例偏高、供应配送出现异常的,通过信息系统自动示警。发挥好监督职能,掌握辖区内医疗机构集采品种的采购情况,出现供应配送问题的及时反馈市医保部门协调解决并约谈企业。
附件: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及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附件 (3).pdf
承德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