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局,高新区人力资源部,市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承德市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2025年—203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承德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25日
承德市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
(2025年—2030年)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前 言
近年来,我市医疗保障事业取得显著进展,定点医药机构服务体系持续完善,在保障全市人民健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医保医药资源配置面临人口老龄化加剧、疾病谱变化、医疗成本上升、资源供给总量过剩与优质服务供给不足、区域分布不均衡等新情况新问题。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效率,满足新时代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需求,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业力量制定了《承德市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2025—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
本《规划》旨在通过科学测算、优化布局、动态调控、精细管理等措施,推动全市定点医药机构由规模扩张向质量提升和结构优化转变,加快形成与地方发展水平相协调,与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相适应,与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相匹配,城乡区域分布更趋均衡、功能结构更加优化、竞争秩序有效规范、服务便捷高效优质的医保医药服务体系。
目 录
一、规划背景
二、指导思想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需求导向原则
(二)坚持区域统筹原则
(三)坚持精细管理原则
四、配置标准
(一)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总量
(二)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结构
五、管理机制
(一)动态调整机制
(二)实时修正机制
(三)特别准入机制
六、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二)强化规划协同
(三)强化监督管理
(四)强化宣传引导
七、实施时间
附件 承德市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则
为充分发挥医保战略购买作用,推动全市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提升定点管理质效,保障基金安全高效运行,促进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基本医保基金运行管理的意见》《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试点工作的通知》《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的指导意见》以及《承德市“十四五”区域卫生规划》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近年来,我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医疗保障政策各项决策部署,持续深化医保医药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便捷可及”原则,逐步建立分类服务、分级管理的精细化医保定点管理体系,实现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及住院等各类医疗服务场景全覆盖,形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兜底,补充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商业健康保险等为补充的多层次、立体化医疗保障体系格局,切实满足了不同年龄、不同健康状况参保群众的多样化就医购药需求。截至2024年底,全市常住人口328.57万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314.04万人,实有定点住院医疗机构303家,定点门诊医疗机构429家,定点零售药店1253家,现有床位27975张,千人床位数8.51张。
当前,我市医疗保障运行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医保医药资源配置与基金运行面临新的压力与约束,亟需通过科学规划和制度完善,进一步优化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推动实现总量合理控制、布局持续优化、结构更加科学,更好保障参保群众医保权益。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科学统筹医疗需求与基金承受能力,充分发挥医保战略购买作用,合理引导医疗服务供给方向和质量提升,推动医疗资源结构性调整,进一步健全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机制,切实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三、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保障全体人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根本遵循,统筹考虑基金收支平衡、资源配置效益与群众医疗需求之间关系,按照“优存量、控增量、提质量”的思路,引导定点医药机构资源合理配置和结构优化,不断提升服务供给的适配性和有效性,更好满足参保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
立足市本级及各县(市、区)人口结构、健康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统筹地理环境、交通条件和现有医疗资源基础,科学规划定点医药机构布局和功能定位,持续提升基层服务覆盖和可及水平,缩短群众就医购药距离,推动城乡和区域之间的资源配置更加均衡和协调。
以提升医保服务能力和管理效能为重点,完善定点医药机构准入、服务和退出机制,强化柔性服务引导和政策支持,推动机构规范运行和能力提升,同时适度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构建科学合理的动态管理体系,强化与卫生健康等部门协同,深化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机制建设,形成政策协同、职责清晰、运行顺畅的工作格局,推动定点医药机构持续提质增效,保障医保基金安全高效使用。
1.定点住院医疗机构配置总量。千人床位数是衡量医疗资源的主要指标,定点住院医疗机构资源配置管理以千人医保床位数为基准。根据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测算方式,综合考虑市本级及各县(市、区)现有配置水平、医保基金可承受能力、实际住院率、异地就医等因素,测算全市千人医保床位数为8.15张,对应医保床位需求总量为26795张(以下简称“测算值”)。截至2024年底,全市现有床位数总量为27975张,千人床位数达到8.51张(以下简称“现实值”),已提前完成《承德市“十四五”区域卫生规划》2025年8.47张/千人的预期目标(以下简称“目标值”)。对比三项指标,测算值低于现实值和目标值。
需严格控制医保床位规模扩张,以优化存量为主,推动“治疗性”床位逐步向“照护性”服务转型,控制普通床位扩张,重点支持康复、护理、长期照护、安宁疗护等接续性医疗服务床位建设。对于符合我市卫生健康发展、填补区域技术空白、服务能力突出的重点专科(如儿科、精神科等),在区域规划总量内应优先支持其定点床位配置。
2.定点门诊医疗机构配置总量。以构建“15分钟医保服务圈”为目标,基于合理布局、便利群众原则,综合考虑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覆盖范围、平均服务人次、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已有配置水平等因素,测算全市定点门诊医疗机构配置标准为365家(以下简称“测算值”)。截至2024年底,全市实有定点门诊医疗机构429家(以下简称“现实值”),测算值小于现实值。
需严格控制新增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准入,以优化存量为主,重点引导服务能力不足、利用率偏低的定点机构退出或转型。
3.定点零售药店配置总量。以构建“15分钟医保服务圈”为目标,以服务半径800米为主要依据,采用六边形网格化管理方法,测算全市定点零售药店配置标准为1107家(以下简称“测算值”)。截至2024年底,全市实有定点零售药店1253家(以下简称“现实值”),测算值小于现实值。
需严格控制定点零售药店数量扩张,以优化存量为主,重点疏解布局过密区域,压减服务能力不足的定点零售药店。
1.定点住院医疗机构配置结构。全市床位总量测算值较现实值少1180张。综合考虑城市规模、新型城镇化发展趋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便民度、分级诊疗、转外就医等因素,测算市本级及各县(市、区)住院医疗机构配置结构详见表1。
表1 住院医疗机构区域配置结构(单位:张)
地区 | 现实值 | 测算值 |
市本级(含高新区) | 4810 | 4232 |
双桥区 | 949 | 769 |
双滦区 | 2039 | 1714 |
鹰手营子矿区 | 565 | 524 |
承德县 | 2895 | 2784 |
兴隆县 | 1959 | 1934 |
滦平县 | 2046 | 1983 |
隆化县 | 2602 | 2595 |
丰宁满族自治县 | 2282 | 2330 |
宽城满族自治县 | 1789 | 1760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 3136 | 3205 |
平泉市 | 2903 | 2965 |
合计 | 27975 | 26795 |
对于测算值低于现实值的市本级(含高新区)、双桥区、双滦区、鹰手营子矿区、承德县、兴隆县、滦平县、隆化县、宽城满族自治县,需严格控制医保床位规模扩张,原则上不再新增,并依托现有存量资源,优化床位结构与功能布局,提升资源利用效率。
对于测算值高于现实值的丰宁满族自治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平泉市,新增医保床位应在全市规划总量范围内,依据现有床位配置水平、基金运行状况及服务需求等因素统筹确定,优先满足基层及医疗资源薄弱区域的床位需求。
在具体优化过程中,原则上应在全市规划总量范围内,进行医院内部调整优化,将富余床位置换至康复、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服务及重点优势专科领域,提高存量资源利用效率。因医疗机构发展确需新建改造院区的,应参照新增定点住院医疗机构标准,经严格考核评估后,将符合条件的住院医疗机构按规定择优纳入定点管理。对于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和特色专科医院、康养机构,在全市规划总量范围内,可结合公众需求,经评估认定后,适当新增医保床位,提高中医药诊疗能力及康养服务能力。同时,支持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探索对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实行床位总量核定、内部自主调配的支持政策,推动医保床位和医疗资源在县域内高效利用与共享,实现床位数量与服务需求的动态平衡。
2.定点门诊医疗机构配置结构。全市定点门诊医疗机构总量测算值较现实值少64家。综合考虑城市规模、新型城镇化发展趋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便民度、分级诊疗、转外就医等因素,测算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定点门诊医疗机构配置结构详见表2。
表2 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区域配置结构(单位:家)
地区 | 现实值 | 测算值 |
市本级(含高新区) | 13 | 13 |
双桥区 | 87 | 57 |
双滦区 | 30 | 22 |
鹰手营子矿区 | 5 | 5 |
承德县 | 16 | 25 |
兴隆县 | 29 | 27 |
滦平县 | 28 | 27 |
隆化县 | 17 | 26 |
丰宁满族自治县 | 82 | 53 |
宽城满族自治县 | 38 | 29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 60 | 49 |
平泉市 | 24 | 32 |
合计 | 429 | 365 |
对于测算值低于或等于现实值的市本级(含高新区)、双桥区、双滦区、鹰手营子矿区、兴隆县、滦平县、丰宁满族自治县、宽城满族自治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应严格控制规划总量,原则上不再新增,并对现有定点门诊医疗机构资源进行全面评估,重点对违反服务协议、受到行政处罚、终止支付资格以及未实质开展医疗服务的定点机构进行重新评估和资格复审,通过依法解除协议、引导服务能力不足机构转型或向服务需求较高的区域调整布局,实现资源优化和利用效率提升。
对于测算值高于现实值的承德县、隆化县、平泉市,应细化申报条件,在全市规划总量范围内,优先将符合定点准入条件的资源择优配置在基层、新建区域等定点缺口明显地区。按照“15分钟医保服务圈”要求,半径800米内不再重复设置同类型或同等级机构。城市建成区每个街道应至少设置1家一级及以下定点机构,提升医疗服务覆盖范围。
3.定点零售药店配置结构。全市定点零售药店总量测算值较现实值少146家。综合考虑区域药品供需情况、单个药店服务人口规模、服务半径等因素,测算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具体配置结构详见表3。
表3 定点零售药店区域配置结构(单位:家)
地区 | 现实值 | 测算值 |
市本级(含高新区) | 43 | 40 |
双桥区 | 206 | 157 |
双滦区 | 81 | 70 |
鹰手营子矿区 | 34 | 27 |
承德县 | 105 | 98 |
兴隆县 | 97 | 87 |
滦平县 | 77 | 80 |
隆化县 | 126 | 108 |
丰宁满族自治县 | 75 | 82 |
宽城满族自治县 | 110 | 86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 144 | 135 |
平泉市 | 155 | 137 |
合计 | 1253 | 1107 |
对于测算值低于现实值的市本级(含高新区)、双桥区、双滦区、鹰手营子矿区、承德县、兴隆县、隆化县、宽城满族自治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平泉市,应严格控制规划总量,原则上不再新增,并逐步压减服务能力不足、重复布局严重的定点零售药店,优化存量资源布局,合理调整定点零售药店规模与分布。
对于测算值高于现实值的滦平县、丰宁满族自治县,新增定点零售药店须在全市规划总量内,统筹考虑人口密度、医疗机构分布、城乡居民购药便利性以及慢性病患者长期用药需求等情况,优先将符合准入条件的资源择优配置在基层、城乡结合部及覆盖薄弱区域,增强医保资源覆盖能力。
在具体优化过程中坚持便民可及原则,对标“15分钟医保服务圈”目标,在服务半径800米范围内合理配置定点零售药店,每个网格单元设置1-3家,中心城区和人口密集区域可适当增加。各县(市、区)至少设置1家“双通道”药店,乡镇中心区至少配置1家定点零售药店,街道可布局1-2家门诊统筹药店。优先纳入具备全品种信息化追溯和配送能力的大型连锁药店。
按照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标准,坚持总量控制与结构优化相结合策略,采取分步实施、循序渐进的方式,建立“动态调整—实时修正—特别准入”的管理机制,推动全市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在数量、结构和布局上的持续优化,保障医保基金安全与医疗服务高质量供给。
建立以常态监测和综合研判为核心的动态调整机制,持续跟踪定点医药机构在数量结构、服务供给和运行状况等方面的变化,结合人口变动、基金运行和服务需求等信息,科学评估资源配置与服务供需的匹配情况。对医疗服务质量评估优秀、患者满意度高、床位使用率持续高位的现有定点住院医疗机构,如其为满足群众需求确需增加床位,可申请由医保、卫生健康部门联合评估,利用区域内“劣汰”机构退出的规划额度进行优化配置,引导资源向公立优质机构流动,提升整体服务效能。
在动态调整的基础上,建立灵活的实时修正机制,确保资源配置保持弹性和前瞻性,持续适应政策、人口和疾病谱变化。当本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或出现特定专科医疗资源严重紧张时,经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医保局共同认定,可临时启动应急资源调配机制,超规划总量的定点救治资源可暂不受限。同时,鼓励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常规预留一定比例的可转换床位,确保平急结合。
在上一年度医保基金未出现当期赤字、预计本年度不存在收不抵支风险,且未收到上级医保部门基金运行预警函的前提下,承担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医务室,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列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且经专家评估认定确属我市急需紧缺医疗技术领域的医疗机构,开设政策“绿色通道”,可纳入医保定点评估范围,不受本规划数量限制。本规划实施前已建成并正式运营的医药机构,符合定点准入条件的,可按规定择优纳入医保定点管理,不受本规划数量限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医保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工作平稳开展。市医保局要发挥统筹规划和政策引领作用,负责制定全市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总量,建立健全分级管理、分层落实工作机制,指导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有序推进实施。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要细化工作责任,按照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办法,稳步推进定点医药机构资源优化与动态调整,防止“一刀切”和简单化。
(二)强化规划协同。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部门间规划衔接与政策协调,确保规划编制科学、实施可行。重点强化与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发展改革、数据和政务服务、财政、自然资源、统计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建立常态化联席会商和联合推进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在医药机构规划布局、设置审批和医保定点评定等关键环节实现信息共享、政策联动和监管协同,及时对拟设机构的选址合理性、服务范围匹配度、医保定点准入条件等事项进行事前提醒告知,引导医药机构合规有序申报审批。通过部门协同推进,确保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与区域医疗布局、经济社会发展和基金承受能力相匹配,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保障需求。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级医保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要求,建立全覆盖、立体化的监管体系,强化对规划执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协议执行、医保基金使用及医药价格政策落实等环节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健全协议管理机制,完善考核评价细则,严格执行准入退出制度,形成进退有序、激励约束并重的监督管理体系,确保基金安全高效运行。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与舆论引导,开展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政策解读工作。通过新闻发布、专题宣传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宣传规划制定的原则、目标与意义,增强社会公众对规划政策的理解和支持。建立健全舆情监测与应急处置机制,主动对接相关部门开展动态监测和风险研判,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妥善引导社会预期,营造公开透明、理性有序的舆论环境,为规划顺利实施提供良好社会氛围。
本规划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进行动态调整。本规划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国家、省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附件:承德市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则
一、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分类
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分住院医疗机构、门诊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三类进行资源配置规划。
住院医疗机构主要指有住院功能的医疗机构,门诊医疗机构主要指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含村卫生室)、机构内设医务室、门诊部、诊所等不含有住院功能的医疗机构。
规划配置标准包括配置总量和配置结构。
配置总量是指到规划期末(2030年末)的预期调控量,配置结构是指在配置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不同类型、不同层级、不同功能的定点医药机构的预期调控指引。
全市住院床位数测算值=全市常住人口数÷1000×全市千人医保床位平衡值
全市常住人口数:按照计划编制时上一年年末常住人口数确定。
全市千人医保床位平衡值=需要的千人医保床位数+已有资源配置水平吸纳程度
已有资源配置水平吸纳程度=α×(现状千人医保床位数−需要的千人医保床位数)
α为现有资源吸纳系数,用于平滑吸纳存量差额,实现调整过程平稳有序。
需要的千人医保床位数=[∑(各年龄段住院率×年龄段参保人数)×平均住院日×1000/(病床使用率×365×总参保人数)]×患者调节系数×基金调节系数
患者调节系数=(本地参保人在本地出院人次-本地参保人在异地出院人次+异地参保人在本地出院人次)/本地参保人在本地出院人次
基金调节系数=加权可支付月数÷加权警戒线
定点住院医疗机构区域配置结构=0.25×区域住院床位数测算值+0.5×按区域床位保有量分配床位数+0.25×按区域人口数分配床位数
区域住院床位数测算值=区域内常住人口数÷1000×区域千人医保床位平衡值
区域千人医保床位平衡值=需要的千人医保床位数+已有资源配置水平吸纳程度
按区域保有量分配床位数=全市住院床位数测算值×区域床位数现实值÷全市床位数现实值
按区域人口数分配床位数=全市住院床位数测算值×区域内常住人口数÷全市常住人口数
全市定点门诊医疗机构测算值=全市常住人口数÷平均服务人次
平均服务人次=全市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就诊人次÷全市定点门诊医疗机构现实值
区域定点门诊医疗机构配置结构=0.25×区域定点门诊医疗机构测算值+0.5×按区域定点门诊医疗机构保有量分配机构数+0.25×按区域人口数分配机构数
区域定点门诊医疗机构测算值=区域内常住人口数÷区域平均服务人次
区域平均服务人次=区域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就诊人次÷区域定点门诊医疗机构现实值
按区域定点门诊医疗机构保有量分配机构数=全市定点门诊医疗机构测算值×区域定点门诊医疗机构现实值÷全市定点门诊医疗机构现实值
按区域人口数分配机构数=全市定点门诊医疗机构测算值×区域内常住人口数÷全市常住人口数
全市定点零售药店测算值=全市建成区面积÷定点零售药店覆盖面积×(1-3)+人口密集区域适当增加量+乡镇街道适当增加量
定点零售药店覆盖面积(正六边形)=
人口密集区域适当增加量和乡镇街道适当增加量视定点零售药店分布情况确定。
区域定点零售药店配置结构=0.25×区域定点零售药店测算值+0.5×按区域定点零售药店保有量分配机构数+0.25×按区域人口数分配机构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