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人力资源部: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1.在我市统筹区域内定点乡镇卫生院住院的,起付标准调整为100元,多次住院的不再降低起付标准。
2.在原门诊统筹待遇不变的基础上,对参保人员在我市统筹区域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增加门诊统筹报销限额50元。
3.在我市统筹区域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75%。
二、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政策
4.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超过起付标准-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支付比例为60%;10-15万元(含15万元)部分,支付比例为70%;15万元以上部分,支付比例为80%。
5.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20万元。
三、调整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
6.将垂体瘤(M01002)【含:垂体瘤、颅咽管瘤】、耐药性结核病(M00101)纳入我市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待遇标准按照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有关政策执行。将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部队第981医院和承德市第三医院确定为治疗耐药性结核病的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对未在上述医疗机构发生的耐药性结核病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7.将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M05300)、强直性脊柱炎(M07200)纳入我市门诊慢性疾病病种范围。职工医疗保险按照职工门诊慢性疾病有关政策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疾病有关政策执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
本通知中第5条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自2025年11月1日起执行。
承德市医疗保障局 承德市财政局
202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