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国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市职工医疗保险迅速解决2000年前参加工作的民营企业职工工龄视同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感谢您对职工医保工龄认定相关问题的关注和建议。对于您提出的两个问题,现回复如下:
关于“个人私营企业职工既然和国营企业一样缴费,2000 年前视同缴费政策应该一样”的问题。根据承德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关于印发<承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承医保字〔2021〕84 号):“视同缴费年限指市本级和各县(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我局对用人单位职工(含国企和私营企业)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是以人社部门出具的审批或备案手续为准。人社部门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我局均予以承认。
关于“补缴也应该补缴以前的医保、按照当时医保缴费水平补缴,不能按照后来递增补缴”的问题。医保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包括社会公平、制度可持续性等。在当前的政策框架下,我们力求保障各方权益的平衡和公平。根据承德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关于印发<承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承医保字〔2021〕84 号):关于医保补缴最低缴费年限计算方法为:办理补缴手续时以我市当年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增长率,累计计算至最低缴费年限。
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不断努力完善医保政策,为广大职工提供更优质、更公平的医疗保障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