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宗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加大医保支付政策向中医药倾斜力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您提出的“扩大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河北省另收费用一次性物品管理目录》和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规定执行,目录范围调整权限均在省级以上医保部门,我市无调整权限。目前,新版目录药品已达3088种,包含常规中成药1323种、谈判中成药67种、中药饮片892种,群众使用中药的需求得到进一步保障。2023年4月1日起,“中医定向透药疗法”等24 个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我市医保支付范围,有效减轻群众看病就医负担。下一步我市将继续落实好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按要求积极组织中医医疗机构向省局申报医院制剂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不断满足群众就医购药需求。
二、关于您提出的“实施中医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倾斜”
根据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冀发改价调〔2022〕1563号)文件精神,省(部)、市级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由省医疗保障部门制定,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和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根据省医保局和省卫健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河北省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冀医保规〔2023〕4号),我市定期开展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评估工作。2024年初,我市将挂号费并入诊察费,并提高了普通门诊中医辨证论治等3项中医诊查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县级公立医疗机构中医辨证论治价格平均涨幅8.78%,基层中医辨证论治价格平均涨幅4.8%。目前我市已经启动2023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评估工作,并拟将部分中医类医疗服务项目列入价格调整范围。下一步我市将及时跟进落实省级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政策和各项医保待遇政策,重点关注中医类医疗服务项目,对需要修订、新增的医疗服务项目,加快审核效率,及时上报。
三、关于您提出的“加强医保支付政策支持”
开展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工作以来,针对纳入DIP付费的中医医疗机构,我市及时制定了相关倾斜政策,在确定医疗机构等级系数时,给予中医医疗机构相应的加成。目前,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正在制定全省统一的中医优势病种目录库,我市积极配合省局做好数据测算工作,待政策落地后,结合我市实际合理确定病种支付标准,确保结果产出更加科学,进一步为支持中医药发展贡献医保力量,我市将第一时间跟进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