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本级医保经办机构,市本级定点医药机构: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和省关于定点医药机构处方管理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在保障参保人就医购药的同时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现将《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落实好国家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冀医保办〔2024〕32号)转发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各级医保部门及定点医药机构要认真学习国家和省有关外配处方的政策,深刻理解政策要求,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准确解答患者疑问,充分满足参保患者的需求,引导参保人员积极配合,形成良好工作氛围。
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文件要求,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为有需求的患者开具外配处方,不得因定点医疗机构库存、集中带量采购要求等原因拒绝为患者开具外配处方。定点医疗机构现有纸质处方无法达到文件要求的,要在11月10日前进行完善。
定点零售药店出售处方药时,要认真对处方进行核实,并熟练运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进行处理。自 2025年1月1日起,“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和门诊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均需通过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电子处方中心流转药品处方,不再接受纸质处方。
各县(市、区)医保局,市本级医保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督促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按要求做好医保电子处方中心接入和外配处方管理工作。市医保信息中心要根据文件要求做好医保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工作,确保电子处方可以正常流转。工作中如遇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医保局报告。其他未尽事宜以省局文件为准。
附件:《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落实好国家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冀医保办〔2024〕32号)
承德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