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国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承德市职工医疗保险政策不能在工龄上歧视私企职工、迅速解决退休补缴过多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您提出的“个人私营企业职工既然和国营企业一样缴费,2000年前视同缴费政策应该一样”
根据承德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关于印发<承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承医保字〔2021〕84号):“视同缴费年限指市本级和各县(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我局对用人单位职工(含国企和私营企业)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以人社部门出具的审批或备案手续为准,人社部门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都予以承认。
二、您提出的“男必须缴费30年,女必须缴费25年不合理,应该参照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同时办理退休”
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省内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有关工作的通知》(冀医保规〔2022〕1号):“我省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在本统筹区最低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满10年,申请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因此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为我省统一规定。
三、您提出的“补缴应补缴以前的医保,按当时医保缴费水平补缴,不能按以后递增补缴”
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省内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有关工作的通知》(冀医保规〔2022〕1号):“参保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达不到医疗保险退休规定的累计缴费年限的,可选择一次性补缴至规定年限,选择一次性补缴的,按补缴时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次性补足”。因此参保职工退休时应按照补缴时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补缴医疗保险费用。
同时此文件也规定:参保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达不到医疗保险退休规定的累计缴费年限和本统筹区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的,也可选择继续缴纳医保费至规定年限”,因此退休人员在达到退休年龄时,因缴费年限不足的可以选择继续缴纳医保费至最低缴费年限,最大程度的减轻经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