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承德市医疗保障局2023-12-29 11:57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市本级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有关问题的通知》(医保202346)(以下简称《2023药品目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2023年药品目录》规定的药品通用名、药品分类、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不得自行调整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和甲乙分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区分甲、乙类。

    二、2023年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不设先行自付比例,按政策比例报销乙类药品(不含谈判药品)执行全省统一标准,先行自付5%后,按政策比例报销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个人先行自付20%后,按政策比例报销竞价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参照谈判药品执行原常规乙类药品调入谈判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按照常规乙类药品政策执行。

    三2023年药品目录》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医保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

    四397种谈判药品和33种竞价药品将于2023年12月31日前全部纳入“双通道”管理全市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重视谈判药品进院工作,压实定点医疗机构主体责任,必要时到医疗机构开展督导调研。指导辖区内“双通道”保障定点药店根据使用需求及时做好药品配备工作。

    五全市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信息系统对接,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市本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根据《2023年药品目录》调整情况加快更新维护医保信息系统,确保全市级定点机构及时结算。

    六、本通知自202411日起正式执行《承德市医疗保障局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承医保字〔202317号)同时废止。落实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


附件:《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有关问题的通〔20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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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6

冀医保办〔2023〕46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