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医疗保障局
承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保局、卫健局,高新区人力资源部,市医保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市卫健委各相关科室、委属各相关单位,市本级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三医联动”改革、促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医保局、省卫健委印发的《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医保函〔2023〕117号)文件精神,调整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3项医疗服务项目的指导价格、说明等要素(见附件)。
二、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服务项目规定的计价单位、指导价格、项目内涵、说明等执行;严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不得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过度诊疗等。
三、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及时更新信息系统目录,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并向患者做好宣传解读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如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承德市医疗保障局 承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