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做好我省化学药品、生物制剂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保局,高新区人力资源部,市医保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市本级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持续推进集中带量采购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化学药品、生物制剂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药品范围
《河北牵头京津冀化学药品、生物制剂集中带量采购文件(HBYPJC-2023-01)》公布采购品种并中选的94种药品(详见附件)。
二、采购主体
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和门诊保障定点药店作为采购主体,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定点协议管理要求参照执行。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风险防范
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对生产企业的中选产品生产和质量、经营企业的中选产品供应情况、辖区内医疗机构的中选产品采购、配送和使用行为等动态监测,对不能按要求履行供货义务的企业,可采取约谈、责令整改等措施进行管理,拒不配合的及时向市医保局报告。
(二)明确采购原则
医疗机构在合理用药基础上,按照先采购中选药品后非中选药品、先价格较低药品后价格较高药品的原则进行采购,优先使用质优价宜的集采中选药品,进一步节约医疗费用。医疗机构要提前做好中选产品备货工作,保证各种规格齐全,便于临床使用。
(三)加强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加强监管工作力度,监督医疗机构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监测辖区内医疗机构高价采购非中选药品或高价采购中选药品同类可替代药品的行为,切实减轻患者负担,保障中选产品落地实施。
承德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