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方便参保人就医,2021年6月22日,我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承医保函〔2021〕24号),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医保函〔2021〕67号)及国家信息平台建设总体规划要求。
二、主要内容
取消我市门诊特殊疾病患者选择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数量限制,经认定的门诊特殊疾病患者,可在全市范围内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享受相关待遇。
三、执行时间
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链接:承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