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门诊特殊疾病药品支付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承德市医疗保障局2021-05-21 09:32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含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疾病药品支付标准, 2021年5月21日,我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门诊特殊疾病药品支付标准的通知》(承医保字〔2021〕40号),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冀医保发〔2021〕1号)中“《药品目录》内乙类药品(不含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全省统一确定为5%。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中,治疗肿瘤的西药,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全省统一确定为20%”。

二、主要内容

门诊特殊疾病的药品支付标准,按照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支付标准执行,即: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5%、国家目录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个人先行自付20%后,按门诊特殊疾病政策标准报销。

三、执行时间

自2021年6月1日起执行。

链接:承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门诊特殊疾病药品支付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