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参保人医疗保险待遇水平,2021年5月14日,我局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承医保函〔2021〕37号),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化平台建设总体规划要求。
二、主要内容
1.将参保人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时间节点从结算日调整为出院日,按出院日时间点政策标准结算。
2.我市参保人(含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在本市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不再办理转诊转院或备案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住院待遇标准结算。
三、执行时间
自2021年5月17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