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北京市医保局、天津市医保局、河北省医保局关于印发《京津冀医用耗材联合带量采购工作意见》的通知(津医保发〔2019〕54号);京津冀及黑吉辽蒙晋鲁医用耗材(人工晶体类)联合带量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LH-HD2020-1);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落实京津冀医用耗材联合带量采购(人工晶体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医保函〔2020〕148号)。
二、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探索形成以京津冀协同为主的跨区域联盟带量采购,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和医保配套政策,推动四医联动改革系统集成,确保人工晶体联盟带量采购工作顺利实施。
三、涉及范围
各县(市、区)、自治县医疗保障局、高新区人社局,市本级各相关医疗机构。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本次人工晶体带量采购执行主体为本市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可自愿参加;明确本次人工晶体带量采购品种范围为所有人工晶体类医用耗材;明确从2020年9月30日24时起本市全面执行人工晶体带量采购结果和配套政策,采购周期为12个月。
(二)明确推进中的重点任务。一是充分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综合因素,将本次本市采购数量任务分类分解至各医疗机构。二是加强各医疗机构中选产品采购和使用管理,实行网上采购,按照各医疗机构的约定采购量合理使用中选产品,确保1年内完成合同用量,并保证及时结算货款。三是加强管理,在保证完成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的前提下,各采购主体可以采购并使用非中选品种,但同组品种中未中选品种的使用量不得超过中选品种的使用量。加大对本市各采购主体实际采购数据、完成情况进行监测、总结。对于不按规定采购、使用中选品种的医疗机构,采取约谈、通报等形式加强管理。四是推进医保支付与采购协同。
链接:承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落实京津冀医用耗材联合带量采购(人工晶体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