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医疗保障局对政协承德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337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承德市医疗保障局2020-06-24 12:34浏览次数:

郑国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承德市职工医疗保险政策需要公平,不能在工龄上歧视私企职工 ”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您提出的个体私企职工应该和国营企业一样,2000年以前一样视同缴费,根据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办法(试行)等六个基本医疗保险配套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为了解决新老过渡人员的缴费年限划定问题,以2001年1月1日为最低缴费年限的计算期限,以前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需提供由人事或劳动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手续才能认定。

    二、您提出的“男必须缴费30年,女必须缴费25年不合理,应该按照15年养老保险缴费15年同时办理退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列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职工最低缴费年限是国家在建立基本医疗保险时的制度设计,是鼓励参保人连续缴费,防止出现有病参保无病不保现象。医保的根本出发点是共济,同时您提出的养老保险缴纳15年就可以办理退休,缴纳养老保险15年是退休享受待遇的基本条件,医疗保险与养老保险缴费与待遇不同之处在于,养老保险为多缴多得,缴费年限越长待遇相应也高,而医疗保险待遇是统一的,不存在缴费年限越长待遇越高的问题,因此设定最低缴费年限是符合公平的原则,如果取消或降低,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势必会提高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率,那样更会增加企业和个人负担。

    三、您提出的补缴应按当时的医保缴费水平补缴,不能按以后的补缴,根据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办法( 试行)等六个基本医疗保险配套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的计算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缴费率×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因为医疗保险费用支出是逐年递增的,而如果补缴只按照当年的医保缴费水平补缴而享受现行待遇,会造成权力和义务的不对等,这样也会造成一部分人钻政策空子,少缴费而享受跟大家同样的医保政策,缴费责任的缺失也会造成基金风险。

    以上关于您提案的答复如有不妥之处望多多指正,同时真诚地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