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孟博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允许将医保卡用于健身消费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总体规划》的规定“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小额医疗费用、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同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公共卫生费用、与疾病治疗无直接关系的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得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发挥医疗保险基金控费作用的意见》文件要求,医保个人账户不能用于非医疗支出。医保卡用于健身消费存在扩大范围支出、扩大个人账户用途、挤占挪用医保基金的问题,例如一些持卡人可以在指定健身场馆购买运动器材、饮料等,与医保使用宗旨相悖离的现象。目前,审计署对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时,医保卡用于健身消费已经被叫停。
国家现在正在对医保卡个人账户使用问题进行调研,下一步将对门诊费用支付方式进行改革,开展门诊统筹,对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就医医疗费用予以报销,同时逐步提高门诊大病及慢性病保障能力,满足参保人员常见病、多发病的普通门诊就医需求。
以上关于您提案的答复如有不妥之处望多多指正,同时真诚地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