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医疗保障局对政协承德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230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承德市医疗保障局2020-06-16 12:29浏览次数:

沈淑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我市民营口腔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医保规[2019]1号),“第四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各类医药机构(不含医学整形美容机构)均可申请为定点医疗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纳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冀医保规[2020]4号),“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二)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护照、种牙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因此,我市符合条件的民营口腔医疗机构可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自愿申请医疗保险定点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