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和出台过程
2020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指出要健全医疗保障社会监督激励机制。同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明确提出了建立完善社会监督等6项制度,推进监管制度体系改革。
2020年11月27日,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社会义务监督员管理办法》(冀医保字〔2020〕54号)文件。2020年12月,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相关部署和省医疗保障局文件要求,中共承德市委、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承发〔2020〕11号),确定“建立医保社会监督员制度,积极引入第三方监管力量,强化社会监督”。将医保基金监管作为医保工作的生命线,构建医保基金安全运行长效机制,坚决维护和保障基金安全。
随着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群众对医保基金运行和使用的关注度不断提升。为充分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管,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形成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医保监管新格局,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市医保局在充分调研、吸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并于2020年12月9日至12月15日向各县(市、区)医保部门征求意见,12月21日印发并正式施行。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条。
第一条: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
第二至三条:明确市医保部门组织、管理和指导本级社会监督活动。
第四条:社会义务监督员的聘任条件。曾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党纪处分及治安行政处罚,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不予选聘。
第五条至七条:明确社会义务监督员的监督职责、监督方式、监督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明确社会义务监督员反馈意见采用的形式。
第九条:对社会义务监督员的纪律要求。包括权利、义务、保密和回避原则。
第十条至十三条:社会监督员的选聘程序、方式、聘任期限。选聘名单由市医保局组织审核后择优确定,颁发聘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至十七条条:社会监督员的工作制度和日常管理要求。明确终止聘任的几种情形。
第十八条:明确各级医保部门分别组织、管理和指导本级社会监督活动。
第十九至二十条:明确《办法》的解释权和执行时间。
三、政策亮点
(一)突出覆盖“广度”。省、市、县三级医保部门“同频共振”,同步启动。通过“自行申请、公开选聘、社会公示”方式,从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新闻媒体、社区工作者中,选聘一批主动意识强、思想觉悟高、综合素质好的“志愿者”,担任社会监督员开展社会监督活动。
(二)强调参与“深度”。社会监督员在遵守纪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前提下,积极宣传医保政策,当好“宣传员”;监督各级医保部门服务管理、定点医药机构使用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情况,当好“观察员”;及时反映各类违法违纪、违规违约行为,收集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当好“情报员”,有效开展“全方位”的社会监督。
(三)确保监管“亮度”。各级医保部门定期向社会监督员通报医保基金收支、管理情况。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全体社会监督员交流座谈会,听取相关意见和建议。对社会监督员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转递的群众来信和投诉举报,做到及时处理、及时反馈,确保我省社会监督机制运行通畅、发挥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