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轻重度残疾人负担,2020年10月15日,我局会同市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将重度残疾人纳入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资助范围的通知》(承医保字〔2020〕80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冀政发〔2017〕5号),对城乡居民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城乡医疗救助等渠道按规定予以资助。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对二级及以上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各级财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渠道按照60%的标准给予参保资助。
三、《通知》要求
各县(市、区)医保、残联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工作对接及身份认定,在2020年10月底前完成;对新增参保人员医保部门为其办理参保登记并及时与残联部门沟通核实。
四、执行时间
《通知》明确自2021年度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