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医疗保障局
对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167号建议的答复
薛建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明确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建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市从2016年9月开始将原卫计部门负责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原人社部门负责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行整合,统一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2016年11月《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承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16】253号)通知配套的《承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及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育龄妇女正常产住院分娩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助”,无准生证的新生婴儿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以上关于您建议的答复如有不妥之处望多多指正,同时真诚地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医疗保障的工作。
承德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