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来源:承德市医疗保障局2019-11-27 09:59浏览次数:

    一、出台背景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好的保障职工生育保障待遇、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2019年3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7月17日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医保发201912号),为贯彻国务院、国家部委及省文件精神,12月9日我市出台《关于印发承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承医保字〔2019〕100号)。

    二、设计思路

    《实施细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保留险种、保障待遇,是指生育保险作为一项社会保险险种仍然保留,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不增加单位和个人缴费负担,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不是“合并”,并非取消生育保险;统一管理、降低成本,是指通过实现两项保险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提高行政效率,降低管理运行成本。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建立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三、政策框架

    《实施细则》明确了六项保障内容:

    一是统一参保登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在职职工要同步参加生育保险,促进实现应保尽保。

    二是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

    三是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实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服务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医疗服务协议内容中,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

    四是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经办管理统一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充分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完善统计信息系统,确保及时全面准确反映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待遇享受人员、待遇支付等方面情况。

    五是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生育保险待遇不变。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按照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助。

    六是确保制度可持续。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制度保障能力,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链接:关于印发《承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