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及缴费管理办法
来源:承德市医疗保障局2016-09-02 15:47浏览次数:


承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登记及缴费管理办法

 

    为做好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根据《承德市人民政府建立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参保范围:具有本市户籍、不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得同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外地户籍、长期(一年以上)在承德居住的居民也可以参加承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条统筹层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市本级(含双桥区、双滦区、高新区、营子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管理模式,其他县暂实行调剂金制度,待条件成熟后,再过渡到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模式。

    第三条责任分工。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安排部署和督导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的参保登记、缴费及医疗保险待遇落实等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在校(园、学前班)学生(儿童)参保缴费的组织实施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宣传、组织实施、督导检查等工作。村(社区)应设置医疗保险协办员岗位,具体负责本村(社区)居民参保通知、登记、信息变更、收缴医疗保险费、信息录入及日常医疗保险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参保缴费时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缴费上缴制。

    每年91—1231日为参保登记缴费时间,超过11日以后不再办理参保登记(新生婴儿除外);复退士兵、外出务工、经商的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到次年的2月底。其他时间不再办理缴纳医疗保险费。

    新生婴儿出生一年内可以随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缴费时间为准,享受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参保缴费日之前六个月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可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每年11日至1231日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首次参保的在校(幼儿园)的学生(儿童)的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期为当年91次年12月31日。

    第五条缴费标准。2017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600元,其中:个人缴费180元,各级财政补助420元。

    城乡居民参保的财政补助由中央、省、市和县(区)共同承担。省属学校学生参保的财政补助由中央、省共同承担;市属学校学生参保的财政补助由中央、省和市共同承担;省财政直管县参保的财政补助由中央、省、县共同承担;非财政直管县(区)参保的财政补助由中央、省、市和县(区)共同承担;市与县(区)的财政负担比例按现行政策执行。

    建立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财政补助与个人缴费分担比例,适当提高个人缴费在筹资中的比重。

    对特困供养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下同)残疾军人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及部分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等其他优抚对象(不含年满60周岁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下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各级财政部门根据上级政府有关规定给予全额资助;对省和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保障救助对象、经县(区)政府批准的其他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各级财政部门根据上级政府有关规定给予不低于60%标准的参保资助。

    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村(居)集体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职工直系亲属或城乡居民个人缴费给予扶持或资助。

    第六条学生(儿童)参保缴费程序。在校(幼儿园)学生(儿童)以学校(幼儿园)为单位,以学籍为准参保缴费。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学生(儿童)整体参保缴费工作。

    每年91日开学,待学生学籍确定后,将学生的基本信息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保缴费,经核对无误后,由学校代收学生个人缴费,并及时上缴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

    第七条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程序。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缴费,一个户口簿内符合条件的成员必须全部参保,不得选择性参保缴费。

    1、参保登记。城乡居民首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障卡、近期免冠二寸彩照两张到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长期在城市(镇)务工人员、经商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可到其居住地所在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也可到户籍所在地办理参保登记;外地户籍、长期(一年以上)在我市范围内居住的人员,同时应持居住证到其居住地所在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居民,同时填写社会保障卡信息登记表。

    村(居)委会将参保信息核对汇总后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录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特困供养人员、残疾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省和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保障救助对象、经县(区)政府批准的其他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参保身份信息由民政、扶贫、卫计等相关部门负责认定,认定截止时间为每年12月15日;超过12月15日认定的,为下年度参保缴费身份信息。

    2、缴纳医疗保险费。参保登记后,城乡居民应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医疗保险费。

   (1)城乡居民凭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个人编号(居民身份证号)到指定的联网银行缴纳应由个人承担的医疗保险费。

   (2)农村居民参保由村委会负责以家庭为单位统一收缴医疗保险费并开具统一的收款收据,汇总后上缴到乡(镇)政府财政所;乡(镇)财政所开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交县(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市本级各区及时将各乡(镇)上缴的医疗保险费上划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

   (3)积极推进城乡参保居民持社会保障卡到就近银行网点ATM机上进行自助缴费,或到经办机构POS机划卡支付,实现银行代扣代缴。

   (4)对特困供养人员、残疾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参保登记情况将个人缴费部分年终一次性划拨至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省和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保障救助对象、经县(区)政府批准的其他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参保登记情况将个人缴费部分年终按照不低于60%标准给予的参保资助资金一次性划拨至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个人负责缴纳其余部分。

   (5)建立完善连续参保缴费激励机制,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挂钩。

   (6)在参保缴费期内,城乡居民因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身故的,可以申请退回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在待遇支付期内城乡居民因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身故的,不再退还个人负责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第八条城乡居民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在30日内携带有关证件和材料,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制做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证,并发放到参保居民。社会保障卡和医疗保险证配套使用,是城乡居民住院就医、转外地诊疗、购药、结算的唯一凭证,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或冒用。医疗保险证和社会保障卡丢失、损坏的,可申请补办;社会保障卡实行首卡免费,补办社会保障卡的费用由城乡居民自行承担。

    第十条城乡居民参保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视为退保,再次参保时实行等待期制度,等待期为6个月,从待遇期开始计算,连续缴费年限和医疗保险待遇标准重新计算,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一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9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