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承德市医疗保障局2022-09-29 14:01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以下简称《意见》)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1〕15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近日,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出台背景

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是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的重要举措。为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按照中央、省、市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意见》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印发《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七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 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决策部署,健全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2022年实现医疗救助政策市级统一规范,2023年1月1日实现医疗救助基金市级统筹。

第二部分 强化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

    一是明确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及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规定给予一定救助。

二是规范分类参保资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按规定给予分类资助。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返贫致贫人口给予90%定额资助;低保对象给予60%定额资助。

三是合理确定基本救助水平。

1.普通门诊救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不设起付标准,救助比例50%,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每人500元。

2.门诊慢性疾病、特殊疾病救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不设起付标准,救助比例70%;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为1000元,救助比例67%。门诊慢性疾病、特殊疾病救助与住院救助合并计算,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每人7万元。

3.住院救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不设起付标准,救助比例80%;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起付标准为我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救助比例77%;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为我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救助比例77%。住院救助与门诊慢性疾病、门诊特殊疾病救助合并计算,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每人7万元。

4.重特大疾病救助。经住院救助后,对超过住院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自付医疗费用,超出部分按90%比例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每人20万元。

四是完善托底救助保障措施。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各县(市、区)政府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倾斜救助。

五是规范救助费用保障范围。医疗救助基金原则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医保支付范围支付。

第三部分 提升三重制度综合保障能力

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增强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功能,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

第四部分 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监测帮扶机制

建立因病返贫致贫预警机制、依申请救助帮扶机制。

第五部分 充分发挥慈善等社会力量救助保障功能

引导慈善救助积极参与,鼓励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

第六部分 提高经办管理规范化服务水平

全面推进一体化经办,优化救助申请审核程序,提高综合服务管理水平。

第七部分 加强组织保障

强化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强化预算管理,强化基层能力。

三、出台意义

《实施方案》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实施意见》,对标省要求,制定工作措施,确保省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各项规定在我市落实落地,规范实施。《实施方案》体现承德特点,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有效缓解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对建设高质量发展的“生态强市、魅力承德”具有重要的意义。


链接: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