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内容解答
来源:承德市医疗保障局2020-03-12 09:34浏览次数:

    2020年3月10日承德市医疗保障局、承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承德市税务局文件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承医保字【2020】15号)

    1.问:为什么要出台《通知》?

    答: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复工复产出台此《通知》。

    2.问:《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1、自2020年2月起,对企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5个月。企业已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减征金额,进行退费处理,或征得企业同意后冲抵以后月份的单位缴费。

    2、医保费缓缴政策继续执行,征缴期延长到疫情防控期结束的次月月底,缓交期间免收滞纳金。

    3.问:什么类型的单位享受减征政策?

    答:此次减征参保单位的范围为企业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类型以911开头的公司、企业等企业单位,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类型为准,不包含个体工商户,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4.问:企业享受哪部分减征待遇?

    答:对企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

    5.问:减征哪几个月份?

    答:从2020年2月起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5个月(2至6月)。

    6.问:《通知》出台前已经缴费的企业如何享受减征政策?

    答:企业已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减征金额,进行退费处理,或征得企业同意后冲抵以后月份的单位缴费。

    7.问:缓缴期截止到什么时间?

    答:征缴期延长到疫情防控期结束的次月月底。

    链接:关于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